关于做好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
辽医保发〔2019〕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管,规范医药价格和购销秩序,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网络,完善省、市、县三级实时监测、分级应对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完善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分级应对、调查处理工作机制。
二、 监测内容
(一) 医疗服务价格。
(二) 药品价格。
(三) 药品采购、配送和药款结算。
三、 主要措施
(一)健全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网络
1. 建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直报系统。依托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直报系统。凡是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均可通过信息监测直报系统上报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
2. 建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点。每个市分别选取5个医疗机构(市、县、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各1个、民营医疗机构2个,沈阳市、大连市和锦州市可分别增加1—2个省属医疗机构)、2个药品配送企业作为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点。
(二)健全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采集工作机制
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舆情五个维度开展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信息采集、报送、分析、调查、处理机制。
1. 实行生产企业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报告制度。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企业如出现原料原因、企业生产线改造、药品GMP认证或调整生产品种等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至少要提前30天填写《生产企业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报备表》(详见附件1)报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 实行配送企业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月报告制度。发挥配送企业对于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感知度较高的优势,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配送企业,如发现药品价格异常、供应量不足、供应不及时和不能足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等情况,要及时填写《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表》(详见附件2),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至所在市医疗保障局。实行零报告制度,无异常信息也需要按月填写《辽宁省医药价格和供应保障信息监测表》并在规定时限报送。
各配送企业监测点要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药品供应方面发挥行业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按照与医疗机构议定价格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供货,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3. 实行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直报制度。所有医疗机构均可凭采购账号和密码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通过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直报系统将异常信息填写完整并上报,包括药品挂网采购流水号、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配送企业、价格和供应保障异常原因及时间类别等内容。
每月20日前,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于当月25日前上报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每月30日前,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和县级医疗保障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研判。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于次月5日前上报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各医疗机构监测点要加强日常药品价格和供应配送的监测,及时做好预判并向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反馈,为做好药品供应保障提供决策服务。
4. 实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信息按季度采集分析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注重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与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的采集、比对和分析,开展药品市场价格的变动监测,并做好相关预判分析的信息上报,为做好药品供应保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5. 做好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舆情的研判和应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供应保障有关申诉、投诉和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善于发现苗头问题并做好及时应对。
(三) 建立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调查和发布制度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上报的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省医疗保障局每月针对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开展一次集中调查,查找原因,科学研判。所有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配送企业均有义务接受药品价格和供应保障情况调查,并如实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省医疗保障局按季发布《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报告》,对于药品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及时预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购销双方违约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购销秩序,保障药品临床供应。要将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和药品采购工作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于违反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发生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下采购、索要返点、“二次议价”、药房托管、不及时回款等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为的医疗机构,要采取综合措施及时纠正,严重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要加强对药品采购、配送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制度、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对网下采购、不按照与医疗机构议定价格及时、足额供货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记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要积极探索,多措并举,通过协商调剂、市场撮合、邀请招标、联动调整、临时采购、定点生产等措施,确保药品临床需求。
请各市医疗保障局于4月30日前确定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点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将统一面向社会公布。全省5月1日起试运行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发布制度,7月1日起正式运行。
附件:
1. 生产企业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报备表
2. 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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