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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抗癌药纳入辽宁省医保

摘要:日前,省人社厅发布《关于17种抗癌药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这将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的用药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华商晨报 

日前,省人社厅发布《关于17种抗癌药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这将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的用药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纳入医保的谈判药品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

通知提出,将通过国家谈判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统称“谈判药品”),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各市要按规定及时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上述谈判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参保人员先行支付后按照各市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根销比例由各市结合本地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谈判药品具体医保支付标准还有更详细的参考内容。

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将根据国家要求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将按照国家与企业协商结果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加强谈判药品结算管理

保障谈判药品合理应用

同时,要求各市沿用各地的高值药品待遇政策和结算管理办法,做好谈判药品定点医院评估核定、责任医师诊疗处方、定点医药机构购药结算等“三定”工作,加强政策待遇和经办服务过渡衔接,过渡期内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手工报销方式结算,推进谈判药品“一站式”联网结算,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享受待遇,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保障谈判药品合理应用,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

《通知》还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及时采购谈判药品,确保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供应药品,公立医院在门诊使用谈判药品等属于高值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计算范畴。因谈判药品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政策原因导致定点医药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对于暂不能实现医疗机构供药的地区,要及时启动定点零售药店供药及结算,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时限购买及结算谈判药品。
【所属栏目:健康公益】    【查看次数:9884次】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