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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公约

摘要: 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公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医药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二)诚实...

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公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医药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本行业形象;

(六)加强医药市场研究,推动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四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三)恶意竞争,贬损同行;

(四)破坏行业信誉,损害共同利益;

(五)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六)以争夺项目或人才为直接目的而聘用其他公司的员工;

(七)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协会秘书处的调查。

第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会员内通报批评;

(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公约适用于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公约201412月13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所属栏目:健康公益】    【查看次数:5585次】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