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公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医药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本行业形象;
(六)加强医药市场研究,推动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四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三)恶意竞争,贬损同行;
(四)破坏行业信誉,损害共同利益;
(五)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六)以争夺项目或人才为直接目的而聘用其他公司的员工;
(七)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协会秘书处的调查。
第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会员内通报批评;
(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公约适用于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2014年12月13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