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在生产、流通、储存等环节产品的质量特性始终保持达到国家药典要求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质量检查制度。
第二条:企业自检。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GMP、GSP建立本公司的质量体系和体系文件,按照质量体系对各部门进行质量分工。
2.公司质量部门应制定保证公司产品质量的业务流程,并建立保证机制,明确对业务流程的检查频次或抽检频次。
3.公司质量部门应制定质量检查的总体方案,包括各部门的质量责任的实现和年度质量回顾性验证等等。
4.承担质量责任的各部门应根据质量部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质量责任实施方案,并应明确本部门的质量实施流程,及质量抽查或检查频次,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行业互检制度。
1.为促进行行业的产品质量得到持续的改进,由协会牵头在有共同需求会员之间建立互检群落。
2.互检群落成员可以根据共同的需要,由协会协调成立互检群落专家检查小组,确定每次互检的内容。
3.没有参加互检群落的会员,如果有需要可与协会申请,请求互检群落专家组给予检查指导,协会会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时间安排尽可能地协调。
第四条:互检群落成员的检查心得在群落内分享,促进群落企业的质量改进。互检群落专家组对申检企业的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书交与申检企业,申检企业可根据报告改进公司的质量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促进多种、多个互检群落的形成,以在行业协会形成质量互检的风气,促进全行业质量管理的持续升级。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由秘书处起草,由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质量检查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