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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摘要: 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特制定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规范会员单位生产、经营与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会员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行业道德 第三条.提倡...

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特制定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规范会员单位生产、经营与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会员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三条.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提倡遵纪守法、诚信自律,重合同、严履约,反对商业贿赂,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贬人褒己。

第五条.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行为,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开展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形象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的品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七条.本规约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主要从事医药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中药制剂、生物制药、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等以及其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药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生产,合法经营。遵循公平、公开、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产品标准不能组织生产,没有产品标准不准进入市场”的原则,没有产品标准进入市场的产品视同伪劣产品(按合同生产的产品除外)。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认真按照新版GMP、GSP、GLP、ISO9000族标准、GB/TI9000-ISO9000族核心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各项专业质量认证,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为提升环保工作目标和水平,各会员单位都应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争取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发展铝合金的高新技术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档次和附加值,并积极参加行业名优产品评选活动,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做好专利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都应按照药品生产的有关设备、工艺、技术、安全、质量等标准, 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坚持质量第一,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制假仿冒,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准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粗制烂造;严禁生产、采购、销售伪劣产品;严禁未取得注册证件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严禁做虚假广告。

第十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履行本规约,反对有违物价政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要互相兼顾,加强协商协调,不要以企业的眼前利益互相压价而损害本行业的长远利益。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都应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坚持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争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共同促进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都应掌握WTO的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方法,建立预警机制,以掌握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的主动权。对付贸易摩擦,会员企业要以行业利益为重,迅速行动,及时联系协会,共同应对。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都应支持协会工作,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与服务作用。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都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表,并按时、准确向协会汇报。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统计有关报告,以便会员单位了解本行业的整体情况。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为保证规约的执行,协会常设机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之间产生本规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涉的纠纷,可向协会提出协调申请,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会员单位,协会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及其他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于2008年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并执行。

【所属栏目:健康公益】    【查看次数:9181次】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