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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1.0版)》

摘要: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4月27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该《标准和程序》实施以来,药审中心通过各种途径收到了一些反馈问题。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1.0版)》,对于其中部分共性问题进行了统一解释和澄清,供申请人/ CRO公司参考和遵循,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相关工作。

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4月27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该《标准和程序》实施以来,药审中心通过各种途径收到了一些反馈问题。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1.0版)》,对于其中部分共性问题进行了统一解释和澄清,供申请人/ CRO公司参考和遵循,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相关工作。
随着快速报告工作的不断完善,本问答文件后续也将不断进行增补和更新。
附件: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1.0版)

药品审评中心
2019年4月11日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 版本号:1.0 )


药品审评中心

2019年4月


前言

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药物临床研究期间报告严重且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适用《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Ml: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和《E2B ( R3 ):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

2018年4月27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快速报告的重点内容和报告途径

本问答文件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实施以来部分共性问题的统一解释和澄清,供申请人/ CRO 参考和遵循。

随着快速报告工作的逐步完善,本问答文件后续也将不断进行增补和更新,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采用最新的版本。


               目录

█ 快速报告的范围…………………… 3

█ 快速报告的时限 ……………… 6

█ 提交方式……………………………… 7

█ 关于购买第三方服务…………… 8

█ Gateway账户申请及测试 8

█ 申请人之窗与XML格式文件 ……9

█ E2B数据元素相关要求…………11

█ 破盲与阳性对照药、安慰剂报告问题…11

█ 受理号填写 ……………………………13

█ MedDRA词典……………………………14

█ 其它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14

█ 咨询途径和方法………………………… 15


快速报告的范围

Q1.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

和程序》)中第一条“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中药、化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都应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此处的药物包含范围是什么?疫苗是否包含在内?

A1.  此处的药物包含与注册申请有关的中药、化药、生物制品。疫苗包含于生物制品中,因此,疫苗临床试验也需按照上述《标准与程序》进行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快速报告。

Q2. 疫苗临床试验,是否可以按照2014年发布的《疫苗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定(试行)》,而不必执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与程序》?

A2.  疫苗临床试验应该执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与程序》。2014年发布《疫苗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定(试行)》时,我国尚未加入ICH,而目前我国已加入ICH并成为管委会成员。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药物临床研究期间报告严重且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适用ICHE2A、M1、E2B(R3)。E2A、E2B相关技术要求,是目前通行的国际标准化格式和要求,按照E2A、E2B技术要求进行快速报告,有利于安全性信息在申请人与监管机构、监管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更快速、高效的传递,以便更加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保护受试者安全。

Q3.  “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 ( 包括中药、化药及生物制品 ) 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都应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此处的临床试验包含范围是什么?

A3.  此处的临床试验包含与新药(中药、化药、生物制品)注册申请有关的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批件中有特别要求的Ⅳ期临床试验,承诺性临床试验,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已上市产品申请增加新的人群或新的适应症,以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已上市产品的重大改变(如,新剂型,新给药途径,新生产工艺),等。批件中无特别要求的Ⅳ期临床试验不按此要求报告,可按上市后相关要求进行报告。以上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从其它来源获得的与试验药物相关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的信息也应当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Q4.  2018年5月1日前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但目前尚未进行的临床试验,是否应按《标准与程序》执行?

A4.  2018年5月1日前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尚未开展临床试验或已开展部分临床试验的,对于目前准备进行、尚未实施的临床试验,均应按此《标准与程序》执行。实施的标志为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Q5. 对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期间”SUSAR快速报告是指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是否从第一例中国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到最后一例中国受试者随访结束?

A5.  对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期间”SUSAR快速报告是指从临床试验批准日期/国家药品审评机构默示许可开始日期开始,至全球最后一例受试者随访结束日期。

Q6.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第十四条“申

请人从其它来源获得的与试验药物相关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的信息也应当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从其它来源获得的”是否包括自发报告?

A6.   来源于自发报告的ICSR,可按上市后药品相关要求进行快速报告。

Q7. 同一试验药物的不同临床试验,是否要进行交叉报告?

A7.  境内同时开展不同临床试验,或者境内外同时开展不同临床试验,其中出现SUSAR,均需要快速报告,但只需要报告一次,填写清楚所有的受理号即可,并将本病例所属临床试验的受理号排列在第一位。

Q8. 同一药物的不同用法(如药物剂量、剂型、给药途径)或用途(如适应症或适用人群),是否要进行交叉报告?

A8.   需要报告,且只需要报告一次,填写清楚所有的受理号,并将本病例所属临床试验的受理号排列在第一位。

Q9. 因果关系为“无法评价”或者“未知”的病例,是否需要按照SUSAR快速报告?

A9. “无法评价”、“未知”表述不规范,但均无法除外相关性,需要按照SUSAR快速报告。

Q10. 临床试验结束之后、获得审批结论之前发生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应通过何途径上报药监部门?与试验结束之前的快速报告方式一致么?